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友好相处,真诚相待,遇事帮个忙,听起来似乎觉得也没什么错,但这其中应当有一些讲究,也就是这个忙该怎么个“帮”法。比如:朋友有困难或者朋友做好事你去帮是一种帮的方法;若是朋友做违法犯罪的事,那就得理直气壮地奉劝他、设法制止他不做这样的事,这可能又是一种“帮”法,而不能帮朋友直接实施或者去促成这种事的发生。否则,就是帮倒忙,到头来,既害朋友又害己。本案伍某就是这样的人。

 

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伍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01016凌晨,因盗窃和寻衅滋事已是两次获刑的被告人伍某与朋友袁某、吉某某(均已判处)等人在盐城市区青春年华KTVB10包间消费后,吉某某因琐事与服务员发生了争吵。后吉某某在其消费的场所扬言要“砸场子”,随即,袁某至KTV大厅吧台附近拿出随身携带的刀砍、戳被害人梁某某,被害人刘某、徐某某等人见状上前阻止袁某时,作为朋友的伍某见状不仅未制止,反而与吉某某等人联手殴打被害人刘某等人,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伍某等人还打砸KTV大厅内的桌子等物品。后被公案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害人刘某、徐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格为2520元。

 

被告人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与他人一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