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投交强险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4-10-17 浏览次数:683
62岁的市民老黄横穿马路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倒地后又遭小轿车碰撞致死。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该如何赔偿?近日,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镇江润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12月,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4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老黄发生碰撞,导致老黄倒地受伤,随后王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碰撞倒地的老黄,老黄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老黄、于某、王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4年6月,老黄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将于某、王某、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
“起诉之前,于某、王某分别向原告赔偿25800元、5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
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责任没有异议,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也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法由投义务人即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三人负同等责任,法院酌定分别承担23.4%、38.3%、38.3%的民事责任。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194.79元;保险公司返还王某垫付赔偿款和费用51560元;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4514.79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房东升告诉记者,
本案中,经过核实,对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663224元。应由保险公司、于某分别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承担11万元。对于财产损失256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于某承担560元。
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443224元,由保险公司、于某分别按照38.3%、38.3%的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