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市民老黄横穿马路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倒地后又遭小轿车碰撞致死。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该如何赔偿?近日,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镇江润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312月,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4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老黄发生碰撞,导致老黄倒地受伤,随后王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碰撞倒地的老黄,老黄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老黄、于某、王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46月,老黄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将于某、王某、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

 

“起诉之前,于某、王某分别向原告赔偿25800元、5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

 

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责任没有异议,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也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法由投义务人即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三人负同等责任,法院酌定分别承担23.4%38.3%38.3%的民事责任。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194.79元;保险公司返还王某垫付赔偿款和费用51560元;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4514.79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房东升告诉记者,20067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经当事人提出,应当一并处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投保人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经当事人请求,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就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进行追偿。

 

本案中,经过核实,对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663224元。应由保险公司、于某分别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承担11万元。对于财产损失256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于某承担560元。

 

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443224元,由保险公司、于某分别按照38.3%38.3%的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