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手有余钱的人来说,投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是理财的新兴手段。但是,投资风险却不是每个投资人都能预见的。

 

李某经一投资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极力推荐,同意参与投资黄金业务。20122月,李某向投资公司指定的账户打入20万元,完成了投资公司所要求的开户手续。之后,投资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客户黄金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委托投资公司全权托管资金账户;在委托交易时,客户最低承担交易风险是20万的10%,即2万元;交易期限为1年。1年后,投资公司声称账户资金全部亏损,仅返还李某100余元。李某认为投资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收益保底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在审理中,投资公司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公司托管账户,但是账户实际由李某自行操作,且合同约定的风险为最低风险,最高风险却无约定,所以投资公司不应承担李某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约定最小风险而不约定最大风险,不符合投资实践,也不符合委托理财的合同目的。同时,该条款为投资公司先行拟定,现双方对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应作出不利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因此,该条款的释义应为:李某所委托的20万元本金在投资中最多承担2万元损失,到期后受托方应至少返还本金18万元。同时,投资公司主张双方未按合同履行,由李某自行操作,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投资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投资公司返还本金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