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回来路上遭遇车祸 诉至法院终获理赔
作者:顾宇 刘宇 发布时间:2014-10-17 浏览次数:364
购买交强险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为保险单上显示交强险次日凌晨生效,投保人索赔无果,后经法院审理,最终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如东法院近日成功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家住如东县曹埠镇的张某是一名个体户,为业务方便2011年购买了一辆摩托车。
11时30分左右办完交强险张某驾驶被保险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花去费用6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将保险公司和事故发生的另一方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声称,由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自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保险期间从投保后次日起起算通常为多数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既无法律依据,也会置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至保险单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与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以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的立法目的明显相悖。同时,从“次日零时起”起算的条款系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并不能反映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条款的协商过程,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生效期应当从缴纳保险费时起算,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