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婚同居生育 状告男方赔偿损失
作者:王坤 发布时间:2014-10-17 浏览次数:448
年轻男女未婚同居在当今时代已经不算新鲜事了,那么女方在同居期间生下子女,可以要求男方分担自己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吗?近日,句容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2012年,小王和小慧在南京工作时认识,谈恋爱期间就同居在一起,可是分手后没有多久小慧就有了身孕。因为小慧的身体不好,流产会有较大的后遗症和隐患,于是小慧在医生和家长的建议下于2013年8月生下了孩子。孩子出生前后,小慧一直单方承担着医疗费、月子营养餐、月嫂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多元。小慧心有不甘,觉得双方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孩子是小王的,小王应该分担自己的这些费用,且自己因生产休假造成误工损失共计6万元,小王也应该承担这项损失的一半。起诉后,小王辩称其与小慧只是谈恋爱并未同居生活,双方对怀孕、生育这一事实也都存在一定过错,由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小王只同意按生育保险待遇的一半承担责任,至于小慧所说的误工费与事实不符,小慧在生育休假期间实际已领取了相应的工资,其不应该赔偿小慧的此项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和小慧未婚同居致原告怀孕生育,双方均有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小慧在生育二人子女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营养、护理费用,两人应共同承担。经法院审核,医疗费确定为1.8万余元,小慧主张其余部分的医疗费是孩子所花费的,这部分应属抚养费,法院院在此案中不予支持,对于小慧主张的月子营养餐、月嫂费用,法院酌情确定为3600元(其中月嫂费用3000元,营养费600元),上述费用合计2.2万余元,由小王承担一半即1.1万余元。小慧主张小王承担其因生育子女造成的误工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小王给付小慧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