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7这天是个雨天,东台市时堰镇村民王某在东台市弶张线59KM+500M处等车。630分左右,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沿着该条路线驶来,王某便招手停车。但司机唐某似乎并未理睬,仍然驾驶客车向前驶去。眼看着好不容易等到的车就要离去,王某急了,立即跑到车前企图拦住车辆,唐某发现后立即紧急刹车。但由于王某靠车太近,加上雨天路滑,客车还是撞到了王某的头部,王某当场倒地不起。本次事故经东台市交警部门认定,唐某与王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核,盐城市交警部门对东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予以维持。

 

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额叶脑挫伤性血肿、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血、右枕骨骨折,遗有脑外伤后智能损害(轻度)、脑外伤后人格改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司机唐某垫付了11728.78元,因未获其他赔偿,王某将唐某、唐某所属的公路运输公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46053,7元。

 

 

东台法院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撤回了对唐某的起诉,并与公路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达成协议: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4700元。其中,向原告王某支付111000元,向被告公路运输公司支付13700元;2、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公路运输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损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