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老人为了打工赚钱,竟干起了体力活,没想到才工作了十几天就摔成了重伤。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

 

20136月初,59岁的王民(化名)经老乡介绍到李军(化名)经营的物流仓库打零工,做装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13615,王民在李军处干活,受李军的指示在未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叉车上卸货,在叉车上升过程中王民不慎摔下,造成重型颅脑外伤。

 

201310月,王民将李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军指示王民工作的方式,本身具有较高风险且无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而王民未按李军要求佩戴安全帽而导致头部受伤,其行为是导致事故损害结果的次要原因。对于王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李军应承担主要责任,共计赔偿王民各项损失合计14万多元。

 

日常生活中,一些“老龄”劳动者常常会发挥余热,选择再就业,而用人单位通常都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意外,赔偿责任都会落到用人单位身上。法官建议,用工方在接受此类劳动者时,最好能够在用工前为其进行体检,同时要安排与其年龄、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并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提供劳动者本人而言,在工作中要学会进行自我保护,避免因出现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