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时丢失黄金项链 举证不力导致败诉
作者:邓丽红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404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方因举证不力,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其诉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原告王女士诉称,2014年6月某日她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在护理颈部时美容师说项链碍事,就要帮自己取下来了,当时她表示取不下来就算了,最后美容师还是帮她取下来了,放在哪儿她没有注意听。后来王女士完成美容项目后便离开美容院。次日上午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项链不见了,向美容师询问有无遗失在美容院,美容师否认项链遗失在美容院。王女士遂向公安局报警,在民警的帮助下也未寻找到项链,故诉诸法院,引发纠纷。
王女士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美容师认为服务完毕后提醒过王女士拿好随声物品且王女士回答拿好了,项链没有遗落在美容院,故无返还义务。
本案中美容院向王女士提供美容服务,美容院对保障原告的财产安全应尽到说明和提醒义务,由于美容院及王女士对王女士所有的项链丢失情况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认定美容师在为王女士取下黄金项链时征得其同意并且告知了存放的位置,已经尽到相应的说明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女士主张美容院返还原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该主张因无美容院侵权的事实依据,法院没有支持王女士主张美容院返还其项链的诉请。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尽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