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误伤劝架人 失管束主人需担责
作者:吕金星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343
近日,太仓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双方宠物狗打架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某晚,蔡某带着泰迪犬,徐某带着自己的贵宾犬,到中心广场附近遛狗。两只狗在玩耍的过程中突然撕咬了起来,蔡某害怕宠物狗被咬伤,牵着狗绳想分开两只狗。在蔡某分开两只狗的过程中,他的手被狗咬伤了。事后,蔡某去防疫站注射疫苗等治疗共花费一千多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是蔡某到底是被谁家的狗咬伤的?因为两只狗在撕咬的过程中,且当时情况紧急,双方都未看清是谁的狗咬伤了蔡某,事后也无法查清。蔡某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的伤是被徐某家的狗咬的。徐某认为既然不能证明蔡某的伤是自家的狗造成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为这一纠纷划上了一个句号。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家在饲养宠物时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在将宠物特别是烈性犬携带至公共场所时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