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6岁左右的沈某、程某等5人本是同学,初中毕业即辍学在家,经济拮据,于是便起了偷盗的贼心,几人将罪恶的目光投向了夜间无人看守的商店和超市。201310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5人趁着夜深人静,以撬门方式作案10余起,盗得各种品牌香烟等财物,价值三万余元。

 

之后,沈某携带盗窃所得的香烟来到熊某的烟酒门市店进行销赃。熊某问沈某香烟的出处时沈某告知其是偷来的,熊某虽然很害怕,但因为贪心,只是让沈某别说出去,就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回收了这批香烟,而沈某则认为反正是偷来的,熊某说多少就多少。这生意是一回生二回熟,熊某先后七次回收了沈某等人的香烟赃物。经鉴定,被告人熊某回收香烟的价值折合人民币计11008元。

 

销赃所得赃物很快被沈某等人用于吃饭、唱歌、上网挥霍一空。当他们再次到一商店盗窃时,被当场抓获。5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沈某指认出销赃人熊某和销赃的地点熊某所开门市。

 

随后,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熊某提起公诉。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熊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熊某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熊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