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腐竹”送他入班房
作者:顾翠 发布时间:2014-10-14 浏览次数:352
明知腐竹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用的有毒化学品硼酸和甲醛增强卖相,利欲熏心仍然予以销售牟取不法暴利。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4月初李某分二次共向代某购买腐竹630袋,计6174斤,每斤6.9元,总货款是42600.6元。代某明知销售的腐竹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收到货款后仍将该批腐竹发给李某。2013年4月中旬,建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突击检查位于近湖镇某冷冻食品存储中心。发现那里销售的福田牌腐竹色泽异常,疑似存在质量问题,并查扣涉嫌不合格的福田牌腐竹500袋。经抽样鉴定,代某销售给李某的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硼酸和甲醛。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代某当庭认罪并主动退出涉案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