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小轿车的逐渐普及,围绕轿车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甲系一家汽车修理厂,20111114,乙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淮阴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一份,对事故车辆定损的修理费为14850元。后甲将事故车辆拖至该厂修理,并为乙垫付施救费用600元。2011128,甲将车辆修理好,通知乙前来取车,乙到甲厂后,向甲出具承诺书一份,委托甲代为理赔,理赔费用由甲领取,修理费、施救费乙就不支付了,如甲理赔失败,由乙向金华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和施救费。后因乙提供的材料缺失,甲迟迟未能领到赔偿款,甲向乙索要修理费、施救费也未索要成功,故甲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乙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甲根据乙的要求将事故车辆修理好,乙也已将车提走,双方已经实际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修理合同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故在甲完成对车辆的修理理赔失败后,乙应向甲支付修理费和施救费。

 

在此,笔者也提醒广大修理厂,在为客户修理车辆时,应在客户验收合格后要求客户及时支付费用,而不应为了其中的蝇头小利代客户理赔,否则,一旦理赔不成,就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