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理赔需慎重 理赔不成恐贴钱
作者:陈晓娇 发布时间:2014-10-14 浏览次数:644
近几年来,随着小轿车的逐渐普及,围绕轿车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甲系一家汽车修理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乙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甲根据乙的要求将事故车辆修理好,乙也已将车提走,双方已经实际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修理合同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故在甲完成对车辆的修理理赔失败后,乙应向甲支付修理费和施救费。
在此,笔者也提醒广大修理厂,在为客户修理车辆时,应在客户验收合格后要求客户及时支付费用,而不应为了其中的蝇头小利代客户理赔,否则,一旦理赔不成,就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