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主因交通事故流产 肇事者赔付6万元
作者:胡凡青 发布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685
一场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者沈女士身怀五个多月的宝宝流产,并给沈女士及家属带来无尽的精神痛苦。沈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15万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2012年9月,马某驾驶小轿车沿昆山市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点,遇情况向左借道行驶时,车身左前部与对方向由沈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擦,造成沈女士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认定马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沈女士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庭审中,沈女士陈述事故发生后其便到昆山市中医医院治疗,事故发生时因已妊娠五月余,故采取了保守治疗,住院期间进行了引产清宫。对于流产,原告沈女士坚称因本次事故而起,而被告马某不认可因交通事故造成流产,这导致原告方在庭审现场情绪激动、家属群情激愤。为妥善解决此纠纷,昆山法院根据原告方的申请委托鉴定中心对沈女士的引产是否由本案中交通事故引起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确认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沈女士的引产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审理后,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问题,因为其主张的各项损失期限偏长、标准偏高,尤其是主张的误工费用有部分虚高及精神损失费过高,由法院作出合理调整,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余元。经过法院合理细致的工作及公平、公正的程序保证,一桩疑难赔偿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动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由此导致的案件数量也呈增多趋势。电动车辆交通事故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车速快、随意性高。其车身小,道路上来回穿梭,危险性大。二是交通保险制度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提供了保障,然而电动车辆并无类似的强制保险制度。不管怎样,电动车交通事故危害巨大,谨提醒每一位电动车主应当规范驾驶、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