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做了二十年的“夫妻”且儿女双全,却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如今感情不再,与“丈夫”断绝关系后想和他人登记结婚,户口信息却显示自己是“已婚”而无法办理。无奈之下,张红(化名)选择通过诉讼证明自己“未婚”的办法。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认定张红与李青(化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张红与李青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一直相处不睦,常因生活琐事吵骂,并多次发生肢体冲突,感情已逐渐消耗殆尽。如今,女儿已长大成人,儿子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已外出打工独立生活。没有了子女的牵绊,张红向李青提出结束这段失败的“婚姻”,并获得了李青的同意。

 

张红以为与李青已无瓜葛,即另找对象准备结婚。但是,当张红拿着户口本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却遇到了麻烦:原来,户口本登记显示张红是“已婚”,而张红又不能提供已与李青离婚的证据,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幸福本已触手可及,却遭遇婚姻登记受阻难题。郁闷的张红经人指点决定通过诉讼形式来获得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书,即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为由向法院起诉。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21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张红与李青是于199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受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此外,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均已独立生活不需要父母抚养,遂判决驳回张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