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厂子建了这么多年,都是水泥建筑,复耕还田的话比较可惜,最好能继续租。”

 

“好几年不给房租肯定说不过去,这事被告人要负责任。”

 

“两人都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我觉得这个案子最好调解解决。”

 

109下午,兴化法院安丰法庭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庭审结束后,11位来自纠纷发生地的村民代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对该起纠纷展开评议。

 

2006年,荻垛镇村民曹某将2.88亩承包田租给同村刘某办厂,合同约定每年每亩租金900元,且特别注明如不办厂,刘某需负责将土地复垦后交给曹某。曹某声称刘某自2011年起便没有给付租金,且厂房已经不再生产,因此要求刘某立即复垦返还并给付租金。刘某则认为自己的厂还在生产经营中,不愿意返还土地。安丰法庭受理该案后一审判决刘某30日内将占用曹某的土地复垦返还并给付原告租9072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为增强司法公开,提高群众对案件、审判的参与度,该案二审开庭时邀请了乡镇司法所所长、村干部、村民代表等11人参与庭审,并在庭后对双方的诉求进行评判。

 

“当事人双方都是我们乡镇的,还是一个村的,村干部、村民参与庭审了解情况后回去能帮助做些工作,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引以为戒。”参加评议的荻垛镇司法所刘兆来所长说道。“你们两家都是一个村的,关系弄僵了也不好处,不要意气用事,坐下来有事说事,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2012年底以来,该院共邀请群众代表参与旁听庭审、评议案件27件,提出各类意见建议30余条,其中参与化解执行困难案件9起。“群众评议法”让群众参与审判、评判案件,在提高矛盾调处效率的同时也有效拉近了群众和法院、法官的距离,直接提升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