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男女姘居,女方提出“分手而引发的放火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56被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49释放。而汪某某因其夫犯罪在外服刑,一段时间以来,两人一直姘居并租住他人房屋生活在一起。20144月底起,汪某某感到两人都是有家的人,长期这样下去也不是很体面的事,就向方某某提出的想法,即不再一道生活,但遭到方某某的坚决反对。53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盐纺新村三区123号西侧女友汪某某租住的活动板房内,因不满女友汪某某提出的分手要求,与汪发生争吵,后方某某又对汪实施了殴打。汪某某为“了断”这份情缘,便在方某某熟睡后离开宿舍。当方某某睡醒后发现汪某某不在宿舍时,即打电话要求汪回宿舍,因汪未予理睬,方某某为泄愤,便在点燃汪某某宿舍衣橱内物品后离开现场。该宿舍起火后被邻居发现并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因放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941元。

 

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烧毁房屋的所有人张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方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9600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此,被害人张某某向法庭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表示原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另被害人汪某某自愿放弃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表示原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