姘妇明智提“分手” 男子泄愤烧房子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4-10-11 浏览次数:376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男女姘居,女方提出“分手”而引发的放火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
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烧毁房屋的所有人张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方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9600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此,被害人张某某向法庭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表示原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另被害人汪某某自愿放弃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表示原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