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复杂上升的趋势,因劳动争议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与原因,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减少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形势下,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对如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几点建议。  

 

一、新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从近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新时期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多元化。既有正式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又有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多为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的劳动关系双方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既有因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批量化。特别是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原告可能是几人、几十人,多为批量案件。这类纠纷涉及的人数多、影响大,当投诉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影响社会稳定。

    

(三)法律关系复杂化。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年限、工种、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都无据可考。因劳动关系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和履行上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材料大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提供对其有利证据,劳动者则因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给法院的查证工作带来了难度。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诸多法律,同时还涉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由于劳资纠纷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问题,有的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的执行困难。

     

二、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不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关系不明确。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

  

(三)安全措施不到位。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落实工伤事故待遇引起的纠纷占一定比例。由于许多企业劳动安全措施不足或对工人安全工作教育不够,致使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再加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付赔偿款,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还千方百计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诿责任,从而引发纷争从而引起纠纷。

    

(四)劳动仲裁不受理。新时期,在劳资纠纷高发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力量越发显得相对不足,加之劳资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处理难度增大,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引导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少了维权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劳动争议大量增多。

 

三、对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人民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街道和厂区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就《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编写并普发《劳动合同法》学习读本,帮助正确解读法律规定,加快设立劳动合同法咨询专线,对有疑问的企业或劳务工进行合理引导,制定更为详细、不同工种的格式化合同供企业参考使用,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企业工资监控系统和企业网上申报系统,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惩处力度,促进企业合法用工。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资关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分流和快速化解增长迅猛的劳资纠纷,努力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本辖区的劳动争议,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尽可能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统一裁判尺度,尽量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继续完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落实各项涉劳案件司法为民措施,加强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能力,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健全劳动争议案件联调机制,努力发挥法院作为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还要注重加强协调互动,共同构建起我区劳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三)充分把握纠纷受理时机。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因单位体制改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等,此类纠纷涉及面广,且涉及政府政策的实施,人民法院接到这类案件时,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做好维稳工作,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或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应选派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人员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邀请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富有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作为专职劳动争议案件专职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桥梁作用,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减少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增加调解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