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进入建湖县某公司工作后,该公司未与刘某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后刘某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近日,法院以被告公司未与原告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201345,原告刘某至被告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钳工。同年105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被告解除关系,并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经法庭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刘某于201345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双方直至2013105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201355直至补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