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多种手段并用 探望权纠纷巧执行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10-11 浏览次数:398
徐某和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儿子小徐于2010年5月出生,2013年12月夫妻协议离婚和平分手,约定婚生子小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探望儿子一次。离婚协议生效后,王某在探望儿子三次后,徐某拒绝其再次探视孩子,并把孩子藏在其他地方。思子心切的王某一直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协助行使探望权,法院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协助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王某每月探视一次孩子;原、被告协商探望地点、时间及具体方式。调解协议生效后,徐某协助王某探望儿子两次后,便带儿子小徐去上海工作了,王某便再也没见到儿子。无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对于此类婚姻家庭类案件宜和解不宜强制,要多做思想工作,少采取强制手段。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徐某,但徐某对法官不予理睬,认为自己在上海,法官难以异地执行,态度便强硬起来。法官灵机一动便给徐某手机发短信,说明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调解书效力及法院可采取的措施,并告知可通知其工作单位协助处理。徐某回短信称,自己在上海国庆节要加班不能回家,有困难协助探望。看到徐某的态度有所缓和,法官设法和徐某单位负责人联系,向其解释法院执行工作的措施,并让其做徐某的工作。法官的这一招起到了作用,徐某主动打电话给法官,称单位领导对其批评教育,要求配合法院工作,并特别批准一天假让其把孩子送到金坛,协助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