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一个女婿半个儿”。把事情交给“半个儿子”做,自然是十分放心的!然而,日前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直教人唏嘘不已!受托女婿借买房干起“坑爹”买卖,害得岳父母卖房款没拿到,还要被迫拖着病体搬离居所,流落街头。

 

20131月,年近古稀的李大爷和姜大妈,委托女婿陆某出售名下房屋一套,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委托事项中注明陆某有转委托权。老两口给女婿陆某办委托公证的同日,陆某即转委托胡某处理李大爷和姜大妈的房屋出售事宜,也办理了公证。20137月,胡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老两口出售的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53万元。朱某按约支付了房屋价款,并于20138月正式办理过户取得了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咋一看去,这是一次十分完满的房屋买卖交易,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老两口不仅没拿到房款,还面临着流落街头的窘境。究竟有何蹊跷?原来,陆某在外欠了一屁股债,无力偿还。刚巧,老两口委托他卖房子,于是他动起来歪心思。他委托债主胡某卖房,卖房款归胡某所有用来抵偿其欠胡某的债务。胡某遂与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朱某按时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朱某取得房屋产权后,遂将老两口告上法庭,要求老两口从现居的房屋中搬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朱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老两口通过公证方式委托陆某对其所有的房屋作出权利处分,而陆某又通过公证方式转委托胡某对上述房屋作出权利处分,据此,法院认定对于胡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鉴于朱某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朱某,朱某主张李大爷、姜大妈迁让出上述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亲人之间本来应该相亲相爱,互相信任,互相帮助。老人家老来健康状况不好,子女帮忙处理事务是应当的。但是涉及房屋等较大价值和大宗钱财事务的时候,老人还是应该留个心眼,不能做甩手掌柜,全权委托、转委托之类的代理要尽量避免,委托时要严格注明代理事项、权限、时限。对于代理人处理的事项,最好要不时过问,签字、付款、收款等重大事项一定要亲自确认,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子女的爱护。作为子女,老人辛劳一生,为子女家庭奉献了大半辈子,老来让安享晚年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像陆某这样动歪心思动到老岳父母身上,致使老两口流离失所的行为实在是不可取,应当受到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