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社虽过户 顾客跌伤仍应赔偿
作者:高建 徐业婷 发布时间:2014-10-11 浏览次数:374
常某与朋友在茶社喝茶,结束后从楼梯上跌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常某受伤后,茶社老板倪某将茶社过户,并拒绝承担对倪某的赔偿责任,常某遂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以茶社虽然已经过户,但原告常某的受伤是发生在倪某经营茶社期间为由,判决被告倪某对原告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在原告出院后,该茶社的经营权已经由被告倪某转让给另一经营者,但在原告常某跌倒受伤时,是发生在被告倪某的经营期间,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