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偷东西终究误会一场 顾客要求道歉却遭殴打
作者:柴敏娟 发布时间:2014-10-11 浏览次数:384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一顾客在离开某购物中心时因被怀疑偷了东西,与保安发生争执被打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某购物中心、保安孙某连带赔偿该顾客各项损失2万余元,并向该顾客公开赔偿道歉。
原来,事发当天赵某买了东西正准备离开某购物中心时,被某购物中心的保安拦了去路。当听到保安要检查随身物品时,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偷东西,拒绝了保安的无理要求,但是保安却仍不让其离开。无耐之下赵某与保安核对了小票,确认是误会一场。此时赵某认为保安对其人格进行了侮辱,要求保安道歉,保安拒绝道歉,并找来另一名保安孙某。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孙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造成赵某身上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赵某为此住院接受治疗,并花去医疗费若干,但是购物中心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且辩称事故的发生是赵某对检查有过激行为造成的,且孙某的过失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孙某也称事故发生赵某也存在过错,只同意赔偿医疗费,其他费用不赔偿,无奈之下,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购物中心和孙某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包括名誉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遭到殴打,对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且孙某在工作时间与原告发生争执,采取了非理智的方式处理纠纷继而导致赵某受伤,作为雇主的购物中心应当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因孙某的行为并非法律上一般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孙某应对其雇主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经鉴定,赵某目前情况不足以评残,故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结合三期的鉴定意见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支持其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予以了支持,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