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司机送完货物后帮忙卸货,却意外从车上摔落受伤。司机以帮工为由将物流公司及货物托运方诉至法院,惠山法院于近日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司机郑良在无锡从事货运生意已经十多年了,长期为某电动车厂家运送货物。20138月,郑良将一批电动车运至某物流专线(未办理过工商登记手续,由袁毅、华娟共同经营)。货物送到后,郑良便和华娟及一名搬运工一起卸货。在卸货过程中,郑良站在货车上从货车边缘摔下地面,造成闭合性腹部外伤、脾破裂。

 

郑良认为,自己是应华娟的要求上到货车上帮忙卸货,在帮工卸货过程中摔下车致伤,因此要求袁毅、华娟、电动车公司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袁毅、华娟则辩称,其有专门负责卸货的人员,郑良并非其要求上车帮忙卸货,郑良在车上也不是帮忙卸货,而是为了区分和整理车上的两家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良与袁毅、华娟之间是否存在帮工关系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诉讼中,袁毅、华娟陈述郑良只负责运输,不需要卸货,其是自己主动上去的,可表明卸货确属物流专线的义务。袁毅、华娟另抗辩郑良在货车上并非帮助卸货,但根据事发后华娟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指挥卸货、挪货均是卸货工作的一部分,故应认定为郑良在帮忙卸货。因物流专线未办理过工商登记,故郑良在为物流专线帮工活动中受伤,应由其经营者袁毅、华娟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郑良站在货车边缘,其应当预见站在边缘可能会给自身带来危险,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摔下致伤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整个案情,法院判决由袁毅、华娟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郑良承担30%的责任。另郑良未提供电动车公司存在错过的相关证据,故其要求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帮工行为中,无论是帮工人的好意还是被帮工人的授意,帮工人都有出于 “帮忙”的目的。现实生活中,帮工活动中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往往会因为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对此,法官建议,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一方面要会拒绝别人提出帮忙的好意,在自己授意的情况下,要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被帮工人的人身安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