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县法院处理了一起新奇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猪的主人)赔偿原告顾某、杜某医药费及各种损失。

      

20141月的一个下午,原告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原告杜某),行驶至阜宁县合利镇镇政府东500处,被突然蹿上马路的一头肥猪撞倒在地,致原告顾某、杜某受伤,后经查证实该猪是被告刘某饲养。原告顾某在交警处警后随即被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至2014121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8678.93元。原告杜某经治疗共用去去治疗费用1995.86元。原告顾某、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未尽到应尽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义务,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对其饲养行为承担责任。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原告顾某、杜某的受伤系被告刘某饲养行为不当,在公众场所放养生猪所致,二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刘某的不当饲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二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