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纠纷程序
作者:刘雨霖 发布时间:2014-10-09 浏览次数:1625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小额纠纷案件缺乏畅通的解决途径,主要原因在于高额的诉讼费用、繁琐的诉讼程序和冗长的诉讼过程。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以程序公正为原理,以解决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为对象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其弥补了原有诉讼程序缺陷的功能,更好的解决了社会民事纠纷,满足了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由来及我国的立法历程
(一)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1913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法庭首先采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简单的小额争议纠纷,其初衷是为了让普通民众直接参加法院的庭审从而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实践上获得良好的效果后,各州纷纷借鉴和采纳小额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首先于1996年修改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引入小额诉讼程序,明确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三十万日元以下的金钱请求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制度。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小额诉讼程序的采用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适用。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历程
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表明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追溯我国小额诉讼的发展历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选取部署了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同时对小额速裁程序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案件标的一般控制在10000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最高也不能超过50000元),审判员独任审理,根据案情确定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开庭时间和地点可灵活掌握,审限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绝对不可延长,超过一个月审限将自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小额速裁程序采用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然后,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初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012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初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最后,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第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同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该份审议稿,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方针得到不断地落实,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利,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到人民法院。近年来,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全省法院系统的民事法官并没有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压力非常突出。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果、司法方式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精神
(一)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一般来说,程序设计的越是完备和严密,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公正,所输出的结果同样也越公正;而程序越粗疏和简陋,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欠缺公正性,当然所输出的结果相应地也就越欠缺公正性。”[1]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存在矛盾的,即要实现程序的公正,必然要设计系统、细致、严谨的程序,以便排除程序中的不正义,使得法院公平的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公平与效率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个面,两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相辅相成,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最底标准的情况下,通过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从而有效地平衡公正与效率的两大价值。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在原有的诉讼程序框架下简化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其诉讼负担。小额诉讼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以程序公正为原理,用最简便的程序设计来实现司法公正,在最大的程度上平衡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二)保障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
日常实践中,如果对于那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小额案件仍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还会使司法资源不能投入到那些复杂的案件上,进而造成司法资源的失衡。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以程序公正为原理,以解决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为对象,以其简易、方便、快捷的优势,可以有效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降低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诉讼压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人民法院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有效途径。
(三)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小额诉讼程序因其程序简便,原告可口头起诉,普通老百姓可以方便地走入法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额诉讼程序因其追求效率,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当事人进行一次诉讼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因其注重调解,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的结果,便于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能有效避免”执行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1]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