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系统非常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将司法公开上升为重塑司法公信、推进司法民主公正的战略高度。今年8月中旬,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该意见对于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价值。当前,法院系统上下以加快推进信息化为抓手,掀起司法公开新高潮,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寄以厚望。在此形势下,对司法公开热进行冷思考是有必要的。

 

一、当前推进司法公开中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司法公开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司法公开在重塑司法公信、推进司法民主公开方面创新举措不少,也获得了社会的“点赞”。但是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我们的司法公开还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有较大的距离,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

 

近年来,法院系统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推进数字化法庭、法院互联网站等平台建设,提高司法公开透明指数。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当前的司法公开有虚假“繁荣”的成分,集中表现在我们的司法公开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注重数字的考核,忽视公开内容的质量把关;注重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完善,忽视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综合考评;注重浅层化的动态报道、信息的华丽包装以及一般性的转载、“点赞”,忽视深度评析、原滋原味的呈现以及富有个性的原创。

 

(二)存在“封闭性强”、“互动性弱”的现象

 

近年来,依托信息化建设,法院司法公开渠道、平台已经比较健全了,有的法院还开通了微信、客户端、手机报等,然而不容乐观的是,传统司法公开的“封闭性强”、“互动性弱”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观,社会公众、当事人、网友的正当合理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部分干警对司法公开还存在顾虑和误解,担心司法公开过多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被动。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样的司法信息、希望通过司法公开互动的渠道、平台来解决什么问题,这些才是司法公开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当前,我们正处于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发生根本变化的新媒体时代,法院站在一旁自说自话,硬要说人民群众不懂、不理解、不支持,肯定是不行的。

 

(三)存在司法宣传与涉法舆情处置“两张皮”现象

 

一些干警狭隘地认为司法公开主要是司法宣传,司法公开主要功能是正面塑造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网络上或者当事人来信来访反映的涉诉涉法负面情况应该“秘密”消化,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畴。比较网络涉法负面舆情传播和法院的正面宣传,不难发现两者走的是两条似乎没有交集的道路。法院正面宣传在官方传统媒体间徜徉,自我陶醉。而涉法负面舆情游走于网络社区、论坛等社交媒体与都市报纸、新闻网站、微博、微信之间,不断“爆料”、“揭丑”。法院整合两者的意识和能力较弱,未能发挥好法院媒体的特点和优势,从专业角度引导舆情,回应社会关切,将社会舆论导入法治和理性的轨道。

 

(四)存在急功冒进、贪大求全的现象

 

当前的司法公开比较注重全面铺开,有好大喜功、贪大求全、急躁冒进的成分,各家法院的重点特色不突出。同时,缺乏科学的成效考核机制,导致一些“至上而下”布置的司法公开举措,实效欠佳。在司法公开的管理方面,管理的主体较多,事项比较分散,不少工作也无法量化考核,工作中有扯皮现象。司法公开受到技术水平、法律法规、司法理念、政策、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媒体监督权与司法公开的冲突协调等方面问题,司法公开应坚持注重实效、尊重差异、保障权利、循序渐进的原则和方法,一窝蜂地“上项目”,呼拉拉地“铺摊子”,损失的不仅是人力物力财力,更是司法权威和公信。

 

二、化解当前司法公开突出问题的建议

 

当前司法公开存在一些缺位、越位现象,其成因是复杂的,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一种是急功冒进的思想,忽视了司法公开是法院长期的、常态的工作,须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另一种是消极推诿的思想,对司法公开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的司法宣传层面,认为法院要将司法公开搞成实质上的封闭状态,如此才能保证法院工作不被动、不受外部干扰,忽视了司法公开的本质要求及其功能,不愿意积极顺应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固步自封,画地为牢。故而,在当前推进司法公开中首要的问题还是端正、更新思想观念的问题,其次才是方法步骤、技术手段等问题。

 

(一)更新思想观念,既不急功冒进,也不消极推诿

 

司法公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尊重司法规律,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不断深化,务求实效。一是要抓住根本问题,实现由“法院中心”到“受众(用户需求)中心”的转变。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合法诉求的满足,是司法公开的核心与根本。司法公开的举措要着重围绕这个根本去展开,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并进一步传播司法的“好口碑”。二是要强化整合运用媒体的思维。当前我们正处于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化这个抓手,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手机短息系统、微博、微信、二维码等,优化司法公开渠道,丰富司法公开的内容,让广大人民群众以更加便捷、易懂的方式获取司法信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合理诉求。三是要将司法宣传、涉诉舆情工作纳入司法公开的范畴。司法宣传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处置和引导涉诉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满足当时人和公众的司法信息需要也是司法公开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争取外部的理解和支持,循序渐进,有所作为    

 

司法公开是伴随实践不断深化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公开中的有些措施并不能立马见效,一些设施如数字化法庭、远程视频信访系统等使用,需要当事人一个学习、熟悉以及与法院相互配合的过程。另外各种司法公开措施针对的领域、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评价也应该有所不同。故而,对于司法公开工作的特点和难处,应当通过有效渠道和措施向上级法院、当地党委、人大及社会公众、广大网民沟通反馈,争取理解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司法公开的健康有序发展,有也利于上级对下级工作的深入了解、科学考核。

 

(三)提高针对性,细分服务对象,满足不同需求层次 

 

首先要区分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不同对象,提供差异化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公开服务。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侧重于案件进程中重要信息、重要环节的公开,切实保障其诉权,实现个案公正;对社会公众,侧重于公开法院的总体工作情况,向社会传递行为指引,及时公布法院工作资讯、典型案例、重大审判工作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新闻媒体,侧重做好热点、重大案件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其次要区分服务对象对司法公开需求层次。司法公开受众不仅有获取司法信息、实现诉讼权利的需要,还有无障碍反映诉求、批评监督司法等层次的需求。我们的司法公开就是要创造条件满足其不同层次的需要。

 

(四)优化整合司法公开平台,打造司法公开品牌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使信息传播速度、扩散方式和受众数量以几何倍数迅速增加,资讯格局、话语模式和舆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一体融合发展是传媒领域一场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当前,我们的司法公开平台确实不少,然而其整合力确实相当之弱,司法信息整体上处于“碎片化”传播状态,好多重要的可公开的司法信息还停留在传统纸质媒介上,僵尸网站、微博也在一定范围存在,新媒体的作用没有真正利用起来,传统与新型媒体整合利用程度较低,叫得响的司法公开品牌不多。在司法公开品牌培育方面,要积极顺应新兴媒体即时传播、海量传播的特点,树立抢占先机的意识,高度重视首创首发首播,充分挖掘和整合信息资源,在司法信息传播中占据主动、赢得优势,做大做强自身品牌。

 

做好新形势下的司法公开工作是各级法院一项法定的职责。当前,我们应当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一体融合发展为契机,以创新的精神推进此项工作,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更好地凝聚共识、争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