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合同上约定的商品房层高为5,但是交房时却发现房子的层高为3,购房者无奈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如东法院今日审理了这起纠纷。

 

王某等十几位农民是如东县某中心镇的农民,主要从事农产品交易买卖,2012年他们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其在某中心镇的农贸市场项目的商品房,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的层高为52014年年初,王某等十人陆续拿房,但是拿到房子后他们发现自己的商品房的层高由5而变成了3!王某等人在拿到房子以后,十分恼火,明明买的是5的层高,怎么变成了3?这不仅仅是商业价值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给以后经营带来了不便。在现实生活中,像农贸市场这类经营性门店的层高往往都比普通商品房层高要高,一则购房者可以充分利用空间进行装修,二则可以隔出一层作为平时生活起居使用。在无奈之下,王某等人找到开发商理论,而开放商则给出自己的说辞,他们认为自己交付的房子没有问题,因为其所建的商品房的层高确实为5,只是顶上的两米排布了管线,所以他们认为自己交房并没有违约,而是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出现了误解,所以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王某等人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房屋购买者签订的合同是在意思自治的情况限定的,且开发商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其有义务向购买者解释清楚合同中层高问题,即使是误解仍然要按照对开发商不利的方面解释。同时,就该案来说,布置管线部分属于公共部分,在购房价款中已经作为公摊面积计算到房价当中,如果该部分作为交房中的房屋层高是不合理的,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法律和实施面前,最终开发商向王某等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