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借款人突然死亡,你的钱该向谁讨?陆某就因欠款人林某的突然死亡,拿着记账单向林某的妻子及其女儿讨要5万多元的香烟款。日前,虎丘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12年,林某在相城区黄埭镇做工程,期间一直在陆某开的小店处购买香烟,一来二熟,两人相约每次购买香烟都是以记账的方式,等到了年底一并结算。可直至2012年年底,陆某也没见着林某如约来支付香烟钱,几经打听之下才知道林某已于20133月病故了。最后,陆某找到了林某的老婆张某,可张某及其女儿并不清楚林某生前的民事行为,遂以“钱不是我借的”为由不予清偿。无奈之下,陆某将张某及其女儿小玲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债务5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及其女儿辩称,林某结欠原告陆某52533元事后经家属核对属实,但是两被告对于原告生前从事的民事行为并不完全知悉,恳请法院予以明察。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林某合计结欠原告陆某香烟款52533元,其应承担清偿责任,现林某因病去世,被告张某作为生存一方的配偶,在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欠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上述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承担清偿责任,又因被告小玲系林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张某支付原告陆某欠款52533元,小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按照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上配偶双方都要对外承担还债义务,除非配偶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债权人)知道配偶双方财产AA制的约定,或者,明知借债的配偶一方并不是用以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