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以被告人邓某、邓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邓某、邓某某系同村村民,均因吸毒染上毒瘾花去多年积蓄,因“缺钱”便约定一起出来“找钱”。今年初,他们租车前往本市海陵区某乡镇银行对面“踩点”,伺机寻找盗窃对象。从进出银行取款的人当中,发现被害人许某取款数目较大,且取款后即将取得的现金放在其汽车后备箱内,即尾随跟着许某至多个银行取款,伺机下手。当跟至本市某大酒店附近时,乘许某离开汽车的间隙,一人望风,一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许某汽车后备箱的锁,窃得箱内现金人民币400000元后,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后2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有吸毒劣迹均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本案2名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认罪等情节,依法对他们进行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