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巨额报酬加工十字绣 一对恋人设局诈骗获刑
作者:李振希 发布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371
只要缴纳四五百元的“品牌保证金”,便可将十字绣的原材料带回家加工,加工完成后,专营店负责回收,并给予数千甚至上万元的巨额报酬。面对如此优厚的条件,许多时间充裕的女性都拿起了绣花针,一针一线地编织、刺绣,却想不到她们落入的是别人早已编织好的陷阱之中。
吴芳、刘清二人是一对恋人,共同开了一家“十字绣”的专营店,经营“十字绣”业务。在与另外一家十字绣门市买卖的过程中,吴芳声称自己的店与许多大型商场有订单业务,需要找人帮忙加工“十字绣”。吴芳向老板张某承诺,只要帮她介绍人帮忙加工“十字绣”,便给予其一定数额的提成作为介绍费。张某欣然应允,便将吴芳事先准备好的商品买卖合同协议书,以署名“陈小凤”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委托加工“十字绣”,由加工人缴纳四五百元乃至上千元不等的“品牌保证金”后,将吴芳准备好的原材料交给加工人带回去加工,待完成后给予加工人数千直至上万元的报酬。
通过这种方式,吴芳、刘清二人或自己出面,或请他人介绍,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先后与80多名“绣娘”签订了协议,收取了“品牌保证金”50400元。正当这些“绣娘”们操起针线忙着加工的时候,却发现吴芳、刘清二人早已关了店面,携款潜逃了。
案发后,二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33000元,并发还相应被害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芳、刘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虚假姓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后携款潜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吴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退还赃款,杨青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吴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刘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