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与“小三”断绝关系,但遭“小三”的拒绝。为报复对方,小三却把以前他俩的裸照及电话录音发给对方老婆及女儿的手机上。夫妻二人商量把“小三”的手机抢过来,将手机里的裸照及电话录音删掉,顺便再教训一下“小三”。近日,沭阳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孙红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910月间,孙红巧认为丈夫李宏与女子王玉存在不正当交往,对其感情不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期间,孙红巧经常收到骚扰短信,即怀疑系王玉所为,并对其心生怨恨。她对李宏说,王玉经常以发短信、裸照视频等方式骚扰她和女儿。李宏有与王玉断绝关系的必要,夫妻二人遂商量将王玉手机抢来删掉裸照视频并教训对方。

      

20144月,夫妻二人经预谋先后两次纠集孙永、宋超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口罩、手套、斧头等作案工具在王玉上班途径路段守候,欲抢劫王玉手机、项链等物品,后因条件不便未能实施。

      

20144276时许,李宏再次提议并与孙红巧携带二人事先准备的口罩、斧头等物品,伙同孙永、宋超驾车到沭阳县的某路上,蒙面将上班途径该处的王玉拦下,由孙永、宋超将王玉强行控制,李宏到王玉的电动车寻找手机等物品,孙红巧则趁机下车将王玉挂在电动车上一只挎包抢走,挎包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及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0元。

      

案发后,被抢手机及挎包已经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被告人李宏、孙红巧赔偿被害人王玉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宏、孙红巧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宏、孙红巧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宏、孙红巧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红巧与被告人李宏事先积极为抢劫准备工具,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了抢走被害人挎包的具体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但应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多方考察,对被告人孙红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孙红巧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