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无效 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朱萍 发布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420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一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严山要求其偿还1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严山与被告余一、余二签订抵押合同,两被告分别以坐落于杭集镇新桥集中区二期三层9号位、8号位的两幢住宅楼为余一向严山所借150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这两处房屋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故严山与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两被告在抵押合同中承诺抵押物无产权争议,而两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被告对抵押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被告余一、余二应连带赔偿原告严山因此造成的损失,抵押合同无效将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债权,故被告余二对被告余一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余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余一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