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单打印不合规定 虽未生效也应赔偿
作者:于四伟 发布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578
近日,因交强险保单的打印不符合保监厅关于交强险保险期间特别打印方式的规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赵某医疗费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另查明,汤某驾驶的车辆于
汤某认为,交付保险费后即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虽与汤某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但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它的设立目的是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救济。为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风险分担的作用,保监厅〔2009〕9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包工作管理的通知》中亦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包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使生效”等字样,是保单自出单时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头覆盖印书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上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单时仍采用“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的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上述通知的精神,故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本案交强险应在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时生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伤者赵某医疗费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