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消费维权,你必须知晓的这些事儿
作者:尹丛丛 许廷廷 发布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711
十一国庆长假即将来临,大多数上班族会赶在这个假期选择出门休闲、购物、旅游。要度过一个安全、舒适的假期离不开服务行业的保障,在此,昆山法院梳理有关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权、经营者注意保障安全。
案例一:顾客买到假食品 获10倍赔偿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日前,昆山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消费者10倍赔偿的诉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千多元超过保质期的红枣,也曾多次找超市协商处理不成,后经消费者协议组织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将超市状告至法院,要求超市10倍赔偿。
法官认为,
法官提醒:也许有人会认为张某一次性购买如此大量的红枣,并非理性的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无须界定张某是否是知假买假,现今社会知假买假的情形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广大消费者应当睁大自己的火眼晶晶,让假冒商品无处可逃,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案件二:羊毛衫无羊毛成分消费者起诉 法院:必须赔!
随着天气日渐凉爽,很多市民开始准备购买过冬的衣服,不同于夏季衣服,冬季的衣服价格往往不菲,当花大钱却买了假货又如何维权呢?此前,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两名消费者因购买的羊毛衫的羊毛含量与标识不符,将某超市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去年,吴某和林某一起前往昆山某大型超市购买羊毛衫。吴某一口气购买了7件某甲品牌羊毛,林某购买了5件某乙品牌的羊毛衫。羊毛衫标牌上均注明了羊毛的含量在45%左右。两人购买后,认为该羊毛衫的质量不好,于是二人便将购买的羊毛衫送到了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令所有人匪夷所思,这两个品牌的羊毛衫终竟然丝毫没有羊毛成分,而是聚酯纤维。作为消费者的吴某和林某无法与生产商取得联系,二人一气之下以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两倍赔偿其损失(注:因起诉日新《消法》尚未实施,故两人根据原《消法》主张两倍赔偿)。
因该两案性质相同,且为一同购买,故法院合并审理了该两案。庭审中,两原告主张因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要求变更为3倍赔偿。超市态度积极,同意赔偿两原告的损害,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双倍返还林某、吴某的价款,同时支付其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说法:为追逐高额利润,很多商家选择了昧着良心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最终损害的必然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由原来的两倍赔偿变更为现在的三倍赔偿,《产品质量法》也对生产着提供产品的质量做出了硬性规定,对生产假冒伪劣和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罚则,这有利于打击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有利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该类案件的难度在于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必须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中,羊毛衫中完全没有羊毛含量,生产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错误的在标识牌上标注羊毛含量,明显有欺诈的故意,这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虽然法律加大的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力度,但制假售假、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现象仍屡禁不止,要想让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更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我们不仅要做到去正规的超市、卖场购买商品,在遇到生产者、消费者的不法行为时,更应和本文的原告一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用法律震慑和约束生产者、消费者的行为!
案例三:女子售楼处摔伤,状告开发商有无道理?
家住昆山的孙小姐去一家售楼处看房,没想到就在售楼处摔了个踉跄,导致脚踝骨折,身心受伤的孙小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孙小姐于今年5月份到昆山某新开发楼盘售楼处看房,并交付定金签订了购房合同。因当天有雨,售楼处大厅地面有些湿滑,而且孙小姐穿了一双高跟鞋,就在她准备离开之时,一不小心滑倒在地,踝骨疼痛难忍,送至医院检查后发现踝骨骨折,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不要走动。孙小姐因此只得向单位请假,并取消了早已安排的航班行程,受此一伤孙小姐不仅经受身体上的痛苦,也遭受了相当的经济损失,在朋友和家人的指点下,她手持购房合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她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庭审中,开发商为自己辩驳:孙小姐所购楼盘是委托给一家营销公司进行销售的,事发的售楼处也是由该营销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作为被告的开发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应由该营销公司进行赔偿,况且事发当日孙小姐所穿高跟鞋本身就易滑倒,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原告方遭受损失事实确凿,被告方答辩也看似有理。最终,法官依法查明事发的售楼处为该开发商公司用于出售商品房的销售场所,系该开发商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确实当天确实下雨路面湿滑且孙小姐穿有高跟鞋,该开发商公司也已经在售楼处门口处铺设地毯,但未放置警示标志。综合以上事实,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开发商公司对孙小姐的损失承担40%责任,计8000元。
法官提醒: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应视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来源之一。本案中,虽然被告开发商公司委托营销公司销售,但作为消费者的孙女士不可能知晓上述两者之间的关系,孙女士购买了被告开发商公司的房屋,因此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从法院查明情况来看,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下雨路面湿滑且孙小姐穿有高跟鞋,孙小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公司已经在售楼处门口处铺设地毯,但未放置警示标志,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被告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