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案矛盾是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问题,超负荷运转已经成为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以江苏省为例,占全国5%的法官每年审理8%的案件,而其中93%的案件是由省内72%基层法官审理的。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让院庭长成为办案的主力应当是一剂良方。

 

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院领导、业务庭庭长、综合部门负责人中,具有法官资格者占全院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除了业务庭庭长承办少量案件之外,院领导和综合部门负责人基本不审理案件,这个状况也是全国基层法院乃至各级法院的一个普遍现象。用现在的改革的眼光来看,现实中的院庭长实在是一个矛盾体。院庭长是当然的法官,但却不直接从事坐堂问案、撰写裁判文书这些最基本的法官活计,但恐怕没有人否认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只要院庭长认为需要过问的案件,案情重大、影响广泛、疑难复杂、领导关注等等都是正当而常见的理由,对于院庭长的指导意见,承办法官基本也是被动接受,鲜有反对。

 

院庭长基本都是从优秀法官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每个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精英。实践中,我们往往过分强调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责任,反而忽视了最基本的审判职能的发挥。我们一方面对人案矛盾叫苦不迭,无计可施,另一方面却没有意识到三分之一的优质审判力量被闲置。法官制服是为了履行法官职责准备的,而不是为了开会的整齐划一,法袍是用来开庭的,而不是挂在衣橱里蒙尘。让院庭长办案存在着以下现实的需要:有效整合司法资源,缓解人案矛盾;通过示范效应,提升审判质量;有效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效革除饱受诟病的司法行政化。更为关键的是,让院庭长办案能够促使其回归法官审判职能。

 

院庭长应当办案,但以何种方式办案?值得深思。笔者认为院庭长办案在定位上应当做到两个方面:一是要名符其实。有人认为院庭长通过听取汇报、签发文书、参加审委会也是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听取汇报并进行决策完全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有悖司法权运行规律,是行政权介入审判权的典型表现;签发文书意味着对承办法官的不信任,削弱了承办法官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把关味道浓厚,甚至完全是权力存在的象征;审委会讨论案件毕竟数量有限,其本身运作机制尚亟待改革。直接承办或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亲历亲为从事庭审、撰写裁判文书等核心审判活动才应当是院庭长办案的常态模式,当然也允许辅助人员适当分担部分事务性审判活动。二是院庭长要成为办案的主力。院庭长是优秀的法官,在审判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优秀法官没有不去充当主力的理由,更何况院庭长在一个法院占据着相当的法官比例。

 

推行院庭长办案在当下并非易事,要将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必须通过制度保障“量化”司法指标。但如果不能有效分流、弱化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让院庭长办案无疑是工作量的叠加,不可能取得预期效果。如何分流、弱化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让院庭长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关键是要重新认知审判权的规律所在,摒弃行政化的司法运作模式。由于对审判规律的认知欠缺,法院的管理与行政机关基本没有区别,院庭长承担着大量的事务管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及沟通协调的职能,其中既有来自上级法院的要求,也有来自地方的要求。这些职能的履行完全是依赖和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即使在案件的审理中也不能例外,行政权介入审判权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让院庭长回归审判角色,成为办案主力,必须建立与之对应的配套机制,破除行政化管理模式。首先,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法官为主体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突出审判权在法院的中心地位,鼓励引导具有法官资格的干警回归办案一线;整合部门职能,精简机构设置,取消与上级法院一一对应的部门设置模式,综合部门可考虑“大办公室”办事制。其次,要大力度地剥离行政管理职能,将院庭长从繁琐的事务管理中解放出来。将后勤、信息化建设等事务性管理职能通过向社会购买的方式满足审判权运行的需要。以“确有需要”为原则,发挥宣传、信息、调研等非审判事务对推动法治建设、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发展等方面的实质作用。第三,加快审判团队建设。将院庭长编入审判团队担任主审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适当分担事务性的审判活动,让院庭长专攻最能体现专业价值的庭审和裁判活动。第四,要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厘清院庭长职能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辅助人员所组成的审判团队是法院的基本单元,院庭长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影响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取消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层级管理。第五,摒弃考核主导型和约束捆绑式的管理方式,清理违背司法规律的名目繁多的管理和考核。由法官选举产生的考评委员会对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审判业绩、审判能力、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评价。最后,要建立科学的法官激励机制。保证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与法官承担的责任和压力相匹配,让法官摆脱后顾之忧。

 

总之,只有对阻碍院庭长办案的现有管理模式和因素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剔除,才能确保院庭长制度不蜻蜓点水、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