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与借款人错位 仍需还款
作者:何伟成 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4-09-29 浏览次数:443
左某受朋友黄某所托,以自己名义在银行贷款给黄某生意周转,谁知到期后黄某无力还款,银行将左某和黄某都诉至泗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左某与黄某两人好朋友,一日,黄某对左某说做生意需要10万资金周转,但因以前有不良记录无法向银行贷款,想请左某帮忙,以左某名义向银行借款给黄某使用。
左某心里很犹豫,觉得10万毕竟不是个小数目,黄某向左某承诺说:左某只是帮忙做个手续,贷款到期肯定由自己还钱,并且黄某自己为贷款提供担保。左某碍于情面,心想好友也不会坑害自己,况且黄某也是担保人,到期后不还钱也是可以找到黄某的,自己只当是做好事。于是左某以自己的名义为黄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
10万元贷款拿到以后,黄某直接拿去用于生意周转,左某没有使用,借款到期后,因黄某生意出现意外,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左某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左某归还贷款,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左某大呼冤枉,称自己没有用钱,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所借的钱都是黄某用的,且黄某也是担保人,应当让黄某归还借款。
泗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左某为借款人,无论其将钱交给谁使用,最后的还款义务都应当由左某承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左某归还10万元借款,黄某承担连带责任。左某经法院法律释明后没有上诉,并说花钱买教训,以后这样的好事再也不能做了,代价太大了。
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很多亲戚朋友在银行贷款,需要提供保证人担保,有些人认为,只不过是签个字而已,做个好事。实则不然,签字担保就意味着有可能需要你来承担还款责任,为别人签字借款的则意味着,银行的借款必须由你来归还的。所以,应谨慎自己手中的笔,小小的签字,不是仅仅做个“好事”,也可能给自己带来无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