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只承认收到了房款11万元,但被告依据手中的收条坚持已付房款61万元,究竟是谁在说谎?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法院借助测谎结论,综合其他相关证据,作出了判决,认定被告实际付款11万。

 

究竟付了多少房款,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201048,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将原告可能获得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两被告,2012年原告获得面积为102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按双方约定单价计算价款为408600元。两被告于201048支付了110000元,余款298600元至今尚未支付,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购房款298600元。

 

两被告辩称,其已支付购房款610000元,其依据是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收条一份,上面载明:“今有甲方收到乙方黄某某购房款陆拾壹万元正。”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两被告购买的是180平方米的两套房屋,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已垫付的房屋差价119071.63元及其他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是究竟付过多少房款,是11万元还是61万元?原告坚持认为,201048当天两被告仅支付了现金110000元,由于合同约定如违约将支付50万元违约金,故将50万元一并写在了收条里。为证明其观点,原告请三位在场人作证明,但三位在场人只证明当天看到被告夫妻背了个包到原告家,但未看到交付款项的经过。两被告认为收条是在原告确认收到款项后出具的,能够足够证明收到61万元的事实,原告认为的将违约金写入收条有违常理。

 

案情迷离法官决定进行测谎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原告出具了61万元的收条,但原告关于其将11万元写成61万元是将违约金50万元一并写入收条的解释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被告在庭前几次接受询问、庭审中讲述61万元款项的来源等情况时,存在多处细节不同的情况,决定征求双方意见,对双方各自陈述的可信度进行心理测试。原告表态同意接受心理测试。而被告表示心理测试不属于证据范畴,拒绝接受心理测试。

 

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对原告进行了测试。其出具的《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认为,原告在在回答“关于本次诉讼你有没有说谎?”、“被告是不是支付给你了61万购房款”、“你说只拿到被告11万购房款,是不是在说谎?”等问题的提问时,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据此认为原告的陈述可信度较高,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11万元。

 

测谎结论帮助法官作出判断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测谎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是作出判决的依据。”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

 

在本案中,原告在心理测试中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说明其陈述的可信度较高,而被告则拒绝接受心理测试。同时,被告在数次陈述中,对款项来源等情况存在着细节上的不同,使人对收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测谎结论虽然只是间接证据,但其可与其他间接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帮助法官强化内心确信。

 

法官同时提醒,市民在从事出具收条等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真实原则书写,并把相关情况注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