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0,一场悲剧发生了,镇江市某职业技术学生在校生林天天在自己家阳台自缢身亡。丧子之痛让母亲几近崩溃,事后,她认为儿子的自杀是因为他生前参加学习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得竞赛名次第二名但被主办方误公示成第五名,使他受到打击才自杀的,故将技能大赛主办方教育局、人社局作为被告诉至京口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73480元。

 

原来,2013927教育局、人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举办2013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根据比赛日程安排,林天天于同年1015日前选择了自己擅长的动画制作技术项目,1122-24日参加竞赛,1115-29日经检测、评分、汇总,同年123大赛成绩名单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林天天获得了动画制作技术项目第五名(三等奖)。此后,林天天向学校请假回家休息,并一直未到学校上课。期间,他的母亲王阿姨发现儿子情绪波动很大,有放煤气、割手等自杀行为。多次劝说和询问才得知,林天天此次比赛成绩与以往水平差距较大,便向学校进行了反映,职业技术学校根据林天天家人及师生的反馈向主办方提出异议申请。大赛办公室组织复查后,认定是监赛工作人员笔误致林天天成绩有出入,实际成绩应该为动画制作技术项目第二名(二等奖)。大赛办公室随即将该复核结果告知了职业技术学校,该校老师于127日晚将这一结果通知原告王阿姨,王阿姨随即告诉了林天天。不料,3天后上午7时许,王阿姨发现林天天在家中阳台自缢,立即将他送至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同月12日,职业技术学校通过师生捐款等形式,给付王阿姨7万余元,并达成校方与林家再无纠纷协议。

 

民二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切入点查明事实、辨析法律因果关系。竞赛不仅取决于本人的发挥还取决于他人的发挥,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因失误而造成的排名差距不会降低对林天天的总体社会评价,且被告对工作失误行为在林天天自杀前已经进行了补正。判决认为林天天自杀身亡令人惋惜,但林天天已满十七周岁,据其所受学校及家庭教育,对竞赛、生命的价值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依一般知识经验判断,对于与林天天年龄、智力相仿的学生来说,通常不足以产生自杀后果。被告亦难通过自己的行为避免林天天自杀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而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在检验职业教学成效,选拔职业技能强手,引领尊重技能和重视职业教育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有利于个人发展、社会进步的活动,具有正当性,不能过于苛求。如对因果关系的界限任意扩大,不加以节制,必然招致社会难以安定。原告王阿姨以被告工作失误致排名下降为由而归责于被告缺乏法律依据,该悲剧的发生与林天天本人的不理智、监护人的懈怠等不无关联,故被告行为与林天天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