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张影(化名)遇同学吵架,没去劝解,而是停下瞧热闹,反被争吵同学率众殴打,在肇事同学离开后,张影情绪激动,从教学楼跳下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张影父母要求学校赔偿全部损失,被学校以已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拒绝,张影父母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学校赔偿张影7495.86元。

 

张影是某民办学校的在校初中生。2013516日晚,张影的同学在学校操场上吵架,回宿舍路过的张影没有上前劝解,而是停下来看起了热闹。正在吵架的两人发现张影存心看自己笑话,顿时调转枪头,与其他同学一起将张影强行带至教学楼三楼用脚踢打后,并以言语相激:不孬种你就从楼上跳下去。

 

肇事同学离开后,张颖下楼时难以平复激动情绪,走到二楼时,纵身跳下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后遗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学校垫付了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张影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尚需后续治疗费4000多元。张影父母与学校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7200.6元。

 

张影诉称,其经常被同学欺负,虽曾向学校老师反映,但学校并未及时处理,也未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更未向家长通报此事,致使其长期被同学欺负产生恐惧心理。此次被打后,极度恐惧引发情绪激动跳楼,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而学校则辩称张影并未向学校反映其经常被同学欺负需要学校干预的事实,学校在此次事件发后及时将张影送医并垫付医疗费,没有过错,张影受伤系被同学欺负后跳楼摔倒所致,与学校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张影在校期间发生纠纷未能及时发现处理,也未进行提前防范和正确引导教育,其管理存在瑕疵之处,应当承担责任。但张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他人殴打且肇事人已离开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方式求助,而采取从二楼跳下的过激行为致其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在晚自习下课后,且学校在事发后进行了及时救助,法院遂判决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7495.86元。张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