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收购烟草 非法经营获刑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4-09-28 浏览次数:394
众所周知,因为地区不同,一些品牌香烟的销售价格亦有不同,而这中间的差价就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近日,阜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王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李宏在一次偶然机会得知,在江苏地区紧销的中华、苏烟等烟草在山东销量并不大好,很难销售,头脑灵活的他敏感地抓住了这一“商机”,萌生了异地倒卖香烟从中牟利的想法。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但李宏认为这又不是销售假烟,一定不会犯法。在利益的驱使下,李宏特地到山东省的一个小县城去走访调查,确定了几家路边的便利店和超市,谈妥了收购价格,并约定由李宏定期上门收购。2014年3月的一天,李宏租用王松的别克商务车,在山东省当地销售香烟的便利店和超市收购了中华、苏烟、利群等品牌香烟,价值人民币五十余万元。正当李宏载着一车香烟暗自高兴即将大赚一笔的时候,车辆到某县城刚下高速就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逮个正着,现场查获香烟2595条并予以收缴。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宏等人违反国家对烟草市场的管理秩序,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销售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所起的不同作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忠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烟草是国家专卖商品,必须经过许可方能经营,千万不要为求财获利而视法律法规于不顾,最终铤而走险终获刑,悔之晚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