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出台意见规范说理式调解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2-08-27 浏览次数:287
为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认同度,实现案结事了目标,日前,通州法院出台意见,规范说理式调解制度。
意见明确,所有调解书,均可适用说理式调解。对有可能涉及二次诉讼,调解书有可能成为当事人保险理赔、行政确权等重要依据的四类调解案件,应当进行说理式调解。说理式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确认理由应由当事人知悉并签字确认。说理式调解书,精简表述诉辩意见、事实认定、调解理由等部分。
意见要求,说理式调解应当加强民意运用,并在事实认定和调解理由中予以体现。说理式调解应坚持法情理相融原则,加强对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引导,使调解结果与社会公共道德、社会评判标准更为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