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疯子”杀死中风丈夫 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
作者:庾向荣 发布时间:2014-09-26 浏览次数:362
日前,苏州吴江法院就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盛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盛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吴江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被申请人盛某于
盛某在实施杀人行为后,坐车来到了南京,向当地的派出所自首。南京警方发现其精神异常,不相信她真的杀了人,经向案发地派出所核实,才确认了其杀人的事实。经鉴定,盛某有十多年的精神病史,作案时系偏执型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有继续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对其强制医疗。经审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决定。
法院受理后,合议庭法官会见了在医院临时治疗的盛某,询问了主治医生,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并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宣读了强制医疗申请书,被申请人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分别发表了意见。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盛某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盛某强制医疗。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该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法律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如果对具有暴力性、攻击性的精神病人不能有效监管和救治,将给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有必要在刑诉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二是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理程序中,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避免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滥用,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