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在落款有“经手人”表弟姓名的半张纸上,以表弟的名义写了一张欠自己80万元的借条,然后到法院诉讼索还,不想,该张“借条”被庭审法官锐眼识破。919日,沭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刘光明要求被告赵书林归还8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280元。

 

现年42岁的刘光明是沭阳县沭城镇人,与被告赵书林系表兄弟关系,双方因购买商铺曾发生纠纷。2014425,刘光明手持一张由自己书写的借条到沭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赵书林偿还自己80万元借款。借条的内容为:“本人在沭阳商业大厦自行车商行购买一批电瓶车、自行车急需资金,今借到刘光明现金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时间半年还清。”借条下方写有“经手人:赵书林2013.2字样。

 

庭审中,庭审法官发现该借条的纸张经过剪裁,现有借条上仍能看出被裁掉部分原有文字内容。针对借条被剪裁及内容由原告刘光明书写的情形,刘光明主张称是书写借条内容给被告照抄,而被告未抄写就在原告书写的内容下签名的,又称借条被剪裁是因为书写内容出现文字错误而裁掉重写的。

 

而被告赵书林质证认为,这张借条的署名是我写的不假,但我以前和原告刘光明曾在一起合伙做生意,由我签名的字条有不少在他手里,这张“借条”就是他钻空子伪造的。再说,如果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80万元,应由被告本人亲自书写借条才符合情理。原告为证明资金来源,称40万元为自有资金,就放在家里未存银行,另外,40万元是借姐姐10万元,借同事应春青30万元,均未写借条,相关人员的现金也都一直放在家中未存银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应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原告自己书写而由被告署名,且被告的署名前面是“经手人”三字而不是“借款人”三字,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是书写在被剪裁掉约2/3部分的A4纸上。对此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作如下分析:1、原告关于借条形成过程的陈述存在不合情理之处。原告称是书写借条内容给被告照抄,而被告未抄写就在原告书写的内容下签名的,又称借条被剪裁是因为书写内容出现文字错误而裁掉重写的,这两种情形不应并存。如果是被告要求原告写好借条内容给他照抄的话,原告在书写借条内容出现文字错误时只要将写错的内容涂掉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裁掉重写,而且,从现有借条来看,被裁掉的部分约占整张纸的3/2,又有被裁掉部分的笔划延伸到现有借条上,说明被裁掉的文字内容是相对较多的,裁掉较多的文字内容重写后再给被告照抄,很难让人相信。2、个人出具借款条据时,一般会在签名前注明“借款人”或者直接签名,而不是在签名前注明“经手人”,原告向本院出示的条据不符合一般借款条据的书写习惯。3、本案标的大、争议大,原告有义务对其资金来源作出符合情理的解释说明,原告称借其姐10万元不出具借条,可以理解,但借同事应春青30万元巨款,竟不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上述款项属巨款,相关人员均表示放现金在家中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原告对资金来源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80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