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起争执被捅死 老板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刘光亮 郭春霞 发布时间:2014-09-26 浏览次数:398
男子受老板委托到宿舍叫起同事起来工作,不料因为言语不和,被叫同事竟然对男子连捅三刀致其死亡,行凶者得到了法律制裁,老板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7月,被告周某在句容市区华阳南路开了一家大排挡。由于人手不够,老板周某便雇佣了刘某、张某等人帮忙,由刘某负责炒菜,张某负责打下手等工作。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眼见客人都走光了,老板周某便让张某回到员工住处叫刘某前来收摊打烊。在员工宿舍内,张某转达了老板周某的话,要求刘某回排档收摊,刘某以酒喝多了不愿意去,继而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中刘某拿起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水果刀对张某胸、腹部连捅三刀。张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2月,镇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看到杀害自己儿子的凶手已经被绳之以法,年迈的张某夫妇感到一丝的欣慰,但认为老板周某在事件中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2014年3月,张某夫妇将老板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张某向原告周某提供劳务,周某安排张某回暂住地叫刘某收摊,张某与刘某因是否回大排档收摊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用刀致张某死亡,刘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对张某的受害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此,法院确定被告周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于是已发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夫妇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