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夜里,两85后女孩一起吃饭,还喝上了酒,其中一人饮酒过度情绪激动下萌发了自残的念头,刚拿起酒瓶被另一人灵机从身后抱住,却被未自残成功的对方用酒瓶砸伤脸部。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胥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4728.16元。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628日夜,俩人在某大排档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两人因事发生口角。陈某拿啤酒瓶砸自己,胥某遂从后面抱住陈某予以阻止,酒瓶砸在胥某的嘴上,致使胥某受伤。胥某受伤后先后至三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被诊断为上唇撕裂伤,共支出医疗费2790.98元。后胥某要求陈某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35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体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在用啤酒瓶砸自己的过程中,导致原告胥某受伤,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胥某工作在城镇范围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对于原告胥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结合原告胥某受伤的实际情况,审核确认如下:医疗费2790.98元、误工费1337.18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500元。原告胥某另主张后续治疗费15000元,对此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该费用尚未发生,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