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老太做保洁工 摔倒致九级伤残
作者:尹丛丛 发布时间:2014-09-26 浏览次数:348
退休后的芦老太找了份公司保洁的工作,却在打扫厕所时不慎脚下一滑摔倒在地,致九级伤残。近日昆山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偿芦老太7万余元。
习惯了忙忙碌碌的芦老太退休后因囿于家中倍感无聊。去年4月份,一直寻思找点事儿做的她经人介绍在阳光环保绿化公司(化名)找到了一份保洁员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劳务雇佣关系,但芦老太也甚是满足。此后,芦老太被派遣到丰达公司(化名),主要负责清扫卫生间和大厅走廊。每天打扫卫生间对芦老太而言是件艰难的工作,公司的卫生间是传统的用隔板隔开的蹲坑式厕所,且厕所和地面之间有一个台阶的高度,为了能将厕所清扫干净,芦老太每天都要用水桶提水冲洗厕所。
去年10月的一天,芦老太清扫完走廊后,和往常一样提了水准备来冲洗厕所。当她左脚踏上台阶,右脚在下,用力提起大半桶水准备倒入厕所时,突然右脚一滑,整个人狠狠摔打在地。经过救治,所有损失高达11余万元,且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查找原因,竟然是芦老太鞋子惹的祸!那天她穿的是塑料底的布鞋,因时间太久,鞋底被磨平了,在她用力提水时才导致打滑。
法院经审理认为:芦老太虽然实际在丰达公司工作,但其工资由阳光公司发放 ,且其是被阳光公司派遣至丰达公司的,故芦老太与阳光公司构成合法的雇佣关系,阳光公司作为雇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作为芦老太,其明知所穿鞋底太滑却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阳光公司赔偿芦老太7万余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正是根据公司和芦老太的过错进行的责任分担。法官提醒大家,尤其是年纪较大的劳动者,在从事劳务中一定要考虑自身的身体状况,切不可盲目逞强;同时,工作中一定要尽到注意和审慎的义务,切勿像本案中的芦老太一样,穿着磨光底的鞋子提水上台阶,给自己和单位均带来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