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5月份的一个早上,我刚到办公室没有多长时间,就有一个电话打进来,“你是某某法官吗,你好,我是胡某,我有个情况想当面跟您谈一下,不知道您有没有时间?”,原来她是我刚刚接手的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因为她不是我案件中的当事人,而且案件尚未开庭,所以我婉言拒绝了对她的接待,在挂电话之前,胡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我们法院组织她参与这个案件的调解。

 

这是一家三口打官司,老母亲张某状告丈夫和儿子,认为后两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老伴将原本属于老两口的房子卖给了儿子,以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本案纠纷诉讼至法院之前,案涉房屋在儿子与儿媳的离婚案件中已经被认定为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作了分割,男方虽然分得了房子,但是要另外补偿女方近30万元,并且该离婚案件的生效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正是之前打电话的胡某。老两口与儿子之前在买卖房屋时所有的手续均经过公证处公证,包括三方的授权委托书,后来在诉讼之前,老母亲张某的授权委托书被公证处以非本人签名为由撤销,但并没有能够证实非本人签字的材料,后来经过了解,系张某天天闹访公证处,公证处最后没有办法才以上述理由撤销公证书。案涉房屋卖给儿子后用于结婚,正是小两口离婚案件中判给儿子个人所有的房屋。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老母亲作为上诉人情绪激动,不断地重复房子是她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一定要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原来本案的起因是这一家三口为了防止儿子因生效离婚案件判决的执行失去这个房屋。

 

之后的一个多星期,张某开始每天到法院大门口蹲守,而且每天上午、下午各来一趟,在几次接待过程中,张某扬言,“你们谁把我的房子弄没了,我就住到你们谁家里去”。庭长接访时说:“是不是有道理不是靠跑法院的次数来决定的,只要有道理,不跑法院照样赢得官司;如果没有道理,跑的次数再多,也还是没有道理。法院靠法律来办案,不是看谁能跑能闹”。听了这一席话,张某果然没有再跑到法院纠缠。

 

考虑到这一家三口打官司是因为害怕另案判决执行房屋,而且庭审中张某明确表态不可能调解,后来我试探性的问张某能否同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孙子名下,但张某说,“房子是我们辛苦半辈子得来的,不可能给任何人”。至此,调解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从法律上讲,这个案件作出判决并没有什么障碍,但直接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可能导致辛苦半辈子的老人一无所有,法理与情理很难兼得,并且会让本案未消解的矛盾与对立情绪在离婚案件的执行中升级,带来新的执行矛盾。在左右两难之际,我想起一个细节,之前胡某曾多次打电话,希望将房子过户到其儿子名下。而且据了解,本案自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张某就拒绝胡某去探视自己的小孩,也许这就是一个突破口。鉴于本案的当事人与案外人胡某的矛盾比较大,我没有急于通知各方见面调解,而是先通过电话联系各方,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十几通电话下来,双方的想法越来越接近,当面调解的时机成熟,经协调,本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及关联案件的执行法官一起参与了调解。“辛苦了半辈子,挣下的房子被儿媳分走了一大半,如果是你碰到这样的情况,你又怎么想”;“人家一个小姑娘嫁到你们家,给你们生了一个大孙子,最后却要净身出户,怎么能说的过去”,调解过程中,这种 “换位思考”的提法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同,我们抓住双方都争夺小孩抚养权这一共同点,慢慢拉近双方调解的差距,缩小到了只有一万元的差距,最后,再通过执行法官出来解说执行案件的双方利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房子登记到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的小孩名下,张某的儿子给胡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胡某同意终结另案的执行。本案与关联的执行案件一并圆满解决,各方皆大欢喜。

 

周一早上,双方到法院签订正式的调解协议,当天双方见面时的态度缓和了很多,而且胡某告诉我这两天孩子一直在她身边生活,脸上满是幸福。百姓事无小事,法官对案件细节的把握直接关系当事人一生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