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瞒天过海 补充合同现出原形
作者:顾翠 发布时间:2014-09-24 浏览次数:429
为签施工合同私刻单位印章,岂料在同挂靠单位补签协议时被发现原施工合同印章是假的。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0年2月底,吴某、王某和天津某公司洽谈废纸棚施工工程。因吴某、王某没有施工资质,遂找到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挂靠,准备以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合同。正式合同未经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时,吴某即安排施工队伍和材料进场施工。2010年3月初,因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对合同部分条款有异议,不肯盖章。天津某公司催要合同,并限定三到五天时间,否则让其退场。
到了天津某公司限定提交施工合同的最后一天,吴某和王某考虑到前期已经投入三十多万,不想就此放弃,遂产生刻个假的公章盖在合同文本上的想法。于是,二人在公共厕所墙上找了一个刻章的小广告,跟对方联系要求在半天内刻一个“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给合同盖上伪造的公章后送给天津某公司。直到2011年10月底,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和王某补签协议时,调出原施工合同审核,发现原施工合同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是假的。吴某、王某先后到建湖县公安局投案。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合意指使他人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