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人介绍进入被告公司上班两年多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后原告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请求被告支付工资被拒,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杜某将自己的单位某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支付所欠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近日,金坛法院对此起劳务合同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杜某双倍工资共计48566元。

 

原告杜某诉称:自己是20122月经人介绍进入被告服装公司工作的,被告一直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曾询问过此事,但被告一直拖着未予办理。原告在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装卸,原告每月25号从被告处领工资,并在公司花名册上,也拥有公司的出入证件。后来,原告为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协商未果。原告后因身体原因离开公司,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不予立案受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服装公司辩称:原告非我公司员工,被告没有义务给原告发放报酬,缴纳社保。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于2012228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3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自己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单、花名册及工作证件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工作,工资单上也有被告单位的会计的签字。本案原、被告于2012228建立劳动关系,2014125终止劳动关系,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被告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服装公司向原告杜某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48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