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转让车辆前办理了交强险退保手续,买方购得车辆后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保险公司产生保险赔偿纠纷,并起诉至法院。2014919日,随着某保险公司将理赔款43743元如数汇至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账户,一起因无效退保交强险引发的诉讼纠纷最终落下帷幕。

 

20111月,白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别克牌小汽车一辆,一个月后,白某将该车转卖给丛某。在将汽车转卖给丛某前一天,白某到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该车的交强险退保手续。

 

20114月,丛某驾驶该车在南通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为此,丛某赔偿孙某7万余元。丛某支付赔偿款后,凭购车时白某交付的保单复印件向港闸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43743元。而被告认为事故所涉保单已退保,且退保符合退保条件,故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港闸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提交的批改申请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且即使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在批改申请书投保人一栏签名的“李某”既不是原始投保人,也不是车辆转移登记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被告亦未能证明签名人得到授权,因此该退保申请对原告不发生效力。退一步讲,即使投保人确实申请了退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之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据此,港闸法院确认退保不能成立,被告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丛某保险理赔款43743元。

 

被告对此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维持了原一审判决。